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2 19:02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興建水庫作為自來水水源設施時,除利用過去所有可供分析之流量與氣象等資料,以估計水庫應有之貯水量外,並應預先就下列事項作長期之調查:
一、壩址上游集水區內之情況。
二、水庫上游集水區之降雨量及其與進水河流量間之關係。
三、水庫淹沒區蒸發量。
四、水庫淤積量。
五、洪水量。
六、地質與滲透性。
七、河流進水之水質。
八、水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