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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驗證機關應每年辦理廠商系統驗證追查及產品檢驗一次;必要時,得依風
險程度增加系統驗證追查及產品檢驗次數。委託產製者之產品得配合代工
廠場系統驗證追查時,一併辦理產品檢驗。
廠商應採行各項安排,以利驗證機關辦理系統驗證追查及產品檢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