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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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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申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產品驗證機關(構)提出申請: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以及工廠登記或其他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但廠商已依申請書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及工廠登記編號者,免附。
二、廠商基本資料。
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標準專責機關指定公告之品管系統驗證證書或工廠檢查報告影本。
四、六個月內產品檢驗合格報告書影本。
國外之申請者為前項申請時,得委任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營業所之代理人檢具委任書辦理。
申請者提出之各類文件,如為外文者,應同時檢附中文譯本。
不符合前三項規定者,申請者應於產品驗證機關(構)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合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