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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標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使用正字標記者,應繳納相關費用。
經核准使用正字標記,於使用期間須接受查核者,應繳納查核相關費用。
前二項費用之項目及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