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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9/2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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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廠場監視查驗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應廢止其認可:
一、申請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
二、商品經公告廢止管理及檢驗制度認可者。
三、相關證照或文件經當地國主管機關或標準檢驗局認定機構撤銷、註銷或廢止者。
四、管理及檢驗制度商品因瑕疵造成消費者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者。
五、其他重大違規或虛偽不實情形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