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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驗證機構應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以有效辦理相關受託事項,並不得將受託事項轉包。
驗證機構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之非主要部分分包其他機關(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