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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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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種證書、證明或通知書之補發、換發、加發或分割,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本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電腦傳輸申請檢驗案件,申請人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者,每次計收服務費新臺幣一百元。但不可歸責申請人之更正,不予計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