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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品電磁相容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型式認可:
一、產品未依規定標示,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
二、經市場購樣檢驗,其產品檢驗未符合標準,經通知限期回收,逾期未
收回者。
三、無故拒絕抽取樣品檢驗者。
四、未繳納規費,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未繳者。
五、未依核定範圍使用認可證明書及其標示者。
以不正當方法取得型式認可者,撤銷其型式認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