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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委員會為調查紡織品進口救濟案件,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或二人負
責辦理,並得視調查案件之需要,邀集有關機關派員或由主任委員專案遴
聘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協助調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