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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檢驗機構執行查證取得未經公布、第三人通常無法取得或非屬於公眾已知之資料,均應以商業機密處理。
前項商業機密處理程序由檢驗機構訂定並報請貿易署備查;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