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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獲配之配額,得於證明書有效期限內,在稻米及米食製品各該類別內變更
貨品種類。但申請進口稻米者,不得變更為進口米食製品;申請進口米食
製品者,不得變更為進口稻米。
前項變更須檢附配額持有人之變更申請書、原證明書及新配額申請書等資
料向原核配之機關 (構) 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