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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規費收費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免繳規費:
一、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有限合夥所在地、負責人或合夥人地址變動而申請變更登記。
二、申請停業登記、延展登記、復業登記、解散登記或廢止登記。
三、有限合夥申請設立登記或增加出資額登記,或外國有限合夥申請設立分支機構登記或增加營運資金登記時,併案申請之其他登記。
四、因法律變更而須申請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