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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者,應同時告知使用報酬之計算方法及許可利用之方式。
申請人應給付之使用報酬,其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批發價格×5.4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數量
報酬=─────────────────────────────
預定發行之錄音著作所利用之音樂著作數量
依前項計算公式計算之使用報酬低於新臺幣二萬元者,以新臺幣二萬元計算。但申請人如有特殊事由,經檢具證據證明者,得逕以前項規定計算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