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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憑
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法有
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浮
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經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
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固
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