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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於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
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尚未
核發前,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不可抗
力災害者,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完成證明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