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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生產事業為提高生產或服務能力,而更新機器、設備,經主管機關專案核
定者,其耐用年數,准按所得稅法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所載,縮短二分之
一計算折舊;縮短後餘數不滿一年者,不予計算。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