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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創新產品或服務優先採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創新標的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
機關(構)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者,得定明獎勵措施,其獎勵額度,不受替代方案實施辦法第十三條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