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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管機關公告之閒置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之日起二年內,有下列各款事由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扣除或延展:
一、發生天災、動亂、重大事變、交通道路航道中斷、人為抗爭、重大疫情等不可抗力情形。
二、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可預期之政府機關要求應備之事項。
三、其他不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或具正當理由。
土地所有權人於核准之扣除或延展期間內,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