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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業者為維護所保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存有消費者個人資料之紙本、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電腦、自動化機器設備及其他媒介物(以下簡稱儲存媒介物),採取下列設備安全管理措施:
一、依儲存媒介物之特性及使用方式,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
二、依所屬人員業務特性、內容及需求,訂定適當之管理規範。
三、針對存放儲存媒介物之環境,施以適當之進出管制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