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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築堤填海造地施工管理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申請人簽訂開發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施工地點、範圍。
二、施工內容。
三、開工及完工期限。
四、開發保證金金額。
五、開工前之準備。
六、施工不善之處置。
七、施工完竣驗收。
八、終止事項。
九、爭議處理。
十、其他約定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