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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取得通案再利用許可之再利用機構經營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前,應與事業訂定契約書,並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前項契約書應記載之事項依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