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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工廠經許可設立者,應依核定期限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
前項核定之期限,以二年為限。但因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三次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