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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業社區用地配售及出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工業主管機關出售供興建住宅之社區用地時,應先公告一定期間,由該社
區用地所在之工業區內員工申購。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