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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如有左列情事之一,工業局除停止撥付次期配合款外
,並應追回前撥付之配合款:
一、非經工業局事先許可,將配合款挪移他用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技術升級工作或計畫進度顯著落後者。
三、公司破產、解散或經撤銷登記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