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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礦業用地審核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有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礦業權者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或申請變更核定礦業用地,未有前項所定應駁回其申請之情形,並符合本法及本辦法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礦業權者將相關書圖文件彙整成定稿本,送請主管機關予以核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