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之比例,不得超過基本配備之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7)÷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
S =(5/7-0.5Q/14)÷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