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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應進行之現地調查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區域調查:活動斷層地形特徵、地層分布及地質構造。
二、細部調查:
(一)地形判釋:由遙測影像或其他地形圖資判讀活動斷層地形特徵,並現地查核判讀結果。
(二)露頭調查:進行岩層、活動斷層與相關地表破裂之位態及性質調查。
(三)地下地質調查:運用地質鑽探方法調查地下岩層分布及厚度、斷層及剪裂帶或破碎帶特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