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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財團法人每年應依本部規定內容、格式及期限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書
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備。
由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前項資料由本部核轉立法院。
財團法人決算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
、收支餘絀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主要財產目錄等資料,提經董
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准。
前項決算於設有監察人者,應經其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