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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承分處長、副分處長之命,綜核各課室文稿代行判發,並督導秘書室有關業務及內外工作之聯繫協調。
課長及室主任承分處長、副分處長之命,督導所屬處理各該課室業務。
技正、專員、課員、技士、辦事員、書記各承其上級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