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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徵信業對向其申請取得個人資料之機關、團體或個人,應將申請人、利用
時間及申請人之聯絡方法等作成紀錄。個人資料有更正、補充、刪除或停
止電腦處理、利用之情形時,應予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