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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財產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財產為現金者,管理單位應預存適當金額為經常性業務費用支出之用外,其餘部分應存入金融機構定期存戶、購買政府公債、或經依第六條董事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定之運用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