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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引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外國政府於提出引渡請求書前,遇有緊急情形,得以函電請求拘提羈押所擬引渡之人犯。但應載明第十條所列事項,及已起訴或判決有罪之事實。
前項情形,其提出引渡請求書,應自羈押人犯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應即撤銷羈押,並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請求引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