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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監獄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監獄置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由典獄長聘任之。
前項人員之聘任資格及待遇,準用職業訓練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