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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立故宮博物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室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公文程式作業及機要文件處理事項。
(二) 關於院長、副院長對外函件及辭章之撰擬事項。
(三) 關於電信傳遞及保管事項。
(四) 關於公文代字文編配事項。
(五) 關於公文之收文、分文、發文、登記及繕校事項。
(六) 關於檔案整理及保管事項。
(七) 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八) 關於年度工作概況彙編事項。
(九) 關於與各單位公文之聯繫及協調事項。
(十) 關於本院法制事項。
(十一)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年度施政計畫之彙編事項。
(二) 關於辦理年度施政計畫執行情形之年終考成事項。
(三) 關於辦理由院列管項目與歷年積極辦理工作項目之追蹤及管制事項
。
(四) 關於年度 (專題) 研究發展之推動及列管事項。
(五) 關於研究發展 (專題) 報告之簽報及獎勵事項。
(六) 關於本院施政之民眾滿意度調查事項。
(七) 關於公文品質時效之管制及考核事項。
(八) 關於本院自行列管項目之選項、追蹤、管制及考核事項。
(九) 關於公文稽催及查核事項。
(十) 關於院務會議之準備工作及紀錄整理事項。
(十一)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本院新聞發布、國內外新聞傳播機構資料之提供、蒐集、處理
及採訪報導攝影申請等之安排事項。
(二) 關於本院對外公共事務及資源開發事宜。
(三) 關於國內外重要貴賓、機關、團體之接待及安排事項。
(四) 關於國會及其他民意機構聯繫事項。
(五)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