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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文創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文化部辦理第三條第一款文化創意產業之投資,應委託信託業者設立信託專戶。
審議通過之投資申請案所需投資款項,由文化部按預估投資金額,向國發基金申請撥交,文化部再以代收代付方式撥付至信託專戶保管後,由信託專戶撥款投資。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