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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延聘大陸地區傑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傳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為促進教學資源流通共享,受補助單位應於延聘期滿前,擇期公開舉辦相
關座談會、研討會、展演或成果發表會等活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