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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水電輔導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科技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電業於備轉容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或園區供電線路及電業設備運轉容量達
額定容量之百分之九十以上時,應即通知管理局及園區同業公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