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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科學工業園區土地租賃及建築物租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承租人未依前條規定動工興建建築物並如限完工者,管理局得終止土地租
約,並得撤銷其投資案或申請案,已繳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不予退還,
土地由管理局收回另行處理。如該地上已有工事或變更地貌之情形時,承
租人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但其工事或變更地貌無礙於他人使用者,經管理
局之核准,得免負回復原狀之責。
承租人變更自建計畫而換購或換租非自建建築物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