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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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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 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使用情形不當,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其使用情形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衛生之虞。
二、廠房不依原計畫使用。
三、廠房或倉庫有半數以上空置期間逾管理局之規定。
四、其他違規使用經管理局查明。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