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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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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教職員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由本人申請一次領回個人專戶內之退撫儲金。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得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至遲於年滿六十歲之日,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一次發還其未領取之退撫儲金。
前項人員於尚未領取退撫儲金前死亡,由其遺族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一次發還;遺族範圍、領受順序及比率,比照第三十四條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