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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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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高年功薪為限。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