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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要保學校應於新進人員到職之日,依照要保手續為其辦理加保,告知保險
權利義務相關事項;並於到職十五日內,填具保險卡一、二聯,除二聯卡
留存要保學校外,應將一聯卡連同其應繳之保險費及要保名冊送承保機關
,自到職之日起承保生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