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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教育實施事項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督導小組應將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填載於勾稽表,由教育部通知法務部及矯正學校。
矯正學校應針對前項督導結果及教育發展建議事項之改進情形提出報告,分別送法務部及教育部,並副知指委會。
法務部應將督導結果,列入對矯正學校之追蹤考核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