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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級政府及管理單位應訂定公共運動設施之使用管理規定,並應考量無障礙及適性適齡使用需求。
各級政府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公共運動設施者,應輔導、監督其善盡管理責任,確保使用者平等參與運動權益。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