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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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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全中運舉辦之競賽種類如下:
一、必辦種類:田徑、游泳、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以滿十四歲為限)、射箭、軟式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擊劍、輕艇、划船、自由車及木球共計二十種。
二、選辦種類:執委會得選擇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或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已具奪牌潛力之競賽種類一種至二種舉辦。
前項第一款之科目與項目及第二款之競賽種類、科目與項目,由執委會依前項規定,就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奧運、亞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並考量下列各款因素擇定,經運動競賽小組審查後,報本部核定後公告:
一、本部體育發展政策。
二、場地、設備、器材及經費。
三、學校推展普及率。
四、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銜接需要。
五、具國際競賽奪牌潛力。
六、國際運動發展現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