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1:0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正當事由,並經學校同意者,得終止聘約。
專任運動教練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