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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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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12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25 條,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全民運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以世界運動會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其規模不得少於十二個競賽種類。
二、選辦種類:前款以外其他競技性、觀賞性及娛樂性運動競賽種類,其規模不逾該屆辦理應辦種類及選辦種類總和之二分之一。
前項二類競賽種類,合計不得逾三十二個競賽種類。
第一項第一款競賽種類,其國內應有半數以上地方政府業已成立各該運動委員會(或協會)。
全民運舉辦之競賽種類,依第一項規定擇定,並由承辦單位依下列條件規劃,提請籌備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一、國家體育發展重點及地方特色。
二、場地設施。
三、經費籌措。
四、應辦種類最近二年正式全國性錦標賽及整體成績。
五、參賽情形:最近一屆列入第一項競賽種類,其報名及實際參賽隊伍未達八個單位者,該種類不予列入本屆舉辦範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