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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登山嚮導員授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委託單位辦理檢定工作,每年最少二次,並應事先擬訂工作計畫、報名
簡章,報經本會核定後,於檢定日三個月前公告辦理。
受委託單位於完成檢定授證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檢定授證名冊及其電子檔
函送本會備查。
前項有關報名文件、檢定成績等資料,受委託單位應妥為保存,備供本會
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