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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辦理藝術家及專業藝術團體駐校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駐校藝術家或駐校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學校與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簽訂合作契約前,應查詢該藝術家或專業藝術團體之成員有無前條規定之情形,已簽訂合作契約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