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4:1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終身學習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受補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進行實地訪視、輔導,檢視其執行進度、經費支用情形及業務推動成效等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發現終身學習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下次補助審查參酌,或廢止其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其已領取者,得以行政處分命其繳回補助經費之全部或一部:
一、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補助計畫執行。
二、執行成效不佳。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之訪視或輔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